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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2024/3/20 15:32:35发布13次查看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于合同一旦成立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而物权经过公示不需要办理登记,就能物权就能够变动。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包括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是什么
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有效是指满足合同有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被撤销的情形。
三、合同效力的意思是什么
合同效力的意思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呈现出的拘束力效果。
且效力一般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方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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