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处于安全事故多发阶段,安全事故的频发加大了市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需求,如何快速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我国政府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速度较快,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保险业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53.30亿元,同比增长27.51%。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安全责任保险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导致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在业务拓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企业认为投保安责险,是额外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负担;另一方面,企业的风险意识、公共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缺乏风险管理必要成本安排的主动性。
二是安责险覆盖范围不广、发展规模不大、及时续保不够。有的地方仅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等极少行业领域推行,与国家所要求的参保行业有很大差距。同时,随着高危行业企业数量不断减少,承保数量也在逐年下降。另外,一些高危企业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够重视,续保不及时,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行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三是隐患排查服务落实不到位。据调查,实际工作中,排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的隐患排查服务存在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以及机构聘请的排查人员资质不够、排查人员工作态度不够严谨等问题。
四是大数据背景下的风险风控平台尚未形成。当前已经有试点单位建立了安责险数据与安全监管数据的有效融合。目前很多省份推广了安责险,但对于数据库平台建设及有效的分析,实现在线投保、评价监督、数据融合、资源贡献等还未实现,特别是安全生产风险的大数据模型与预测有待开发。
五是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和标准化的保险服务。主要体现在:部门分割使得相关保险产品存在浓厚的部门色彩,使保险在城市安全风险的整体综合保障功能方面,存在重叠和遗漏。保险业相关产品缺乏立足城市安全风险整体保障的科学的分类分工定位,缺乏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工定位清晰基础上的效率组合。部门间整体联系不够、缺乏协调合作、信息和公共资源不能实现全面共享,相关保险的推动受部门事权的局限使得效率相对较低。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加大全面推进基本原则落地的力度。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政府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界限,依法依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同时,要建立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其次,做好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整体规划。基于保险和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目标,在城市安全风险全面识别和科学分类基础上,做好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整体规划,将其全面融入到城市安全发展规划,在各项具体措施中配套保险项目,借助保险业风险数据资源及专业管控的技术优势,助力政府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
再次,加大强制与鼓励相结合推动的力度。着重从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火灾高危单位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入手。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差别化管理手段,紧抓安全风险管理的痛点,率先在高危行业领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也有所区别,根据各部门意愿,特别鼓励一些固有风险高、易造成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业领域的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最后,明确保险机构可委托相关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服务,保证服务内容、频次和专业程度。鼓励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创新,扩大事故预防服务范围,保障服务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分别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具体费率浮动规则。
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综合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要秉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企业反映的可能存在重复购买保险的情况,凡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的,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即予以考虑,使得企业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保范围,不重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